2007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3 基本规定3.1 装修应遵循安全.适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有关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3.2 装修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共用管线及设施和影响周围环境。
3.3 选用的装饰材料及装饰部品件的质量除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外,还必须符合GB6566.GB18580~1858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系列标准,供货商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材料进场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3.4 厨房装修时严禁擅自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平顶内的燃气管道直管中间不得有接头。
3.5 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及装饰部品件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3.6 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3.7 供需双方在装修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保修事宜等内容。
3.8 装饰材料及器具宜采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装修工程主要部件优先选择工厂化生产的产品。 不错 d25r 谢了 d43r d4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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